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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制度是保障我公民政治权利的根本

      为保证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保障人民充分行使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权利,我国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是历史的选择。人民代表大会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由人民选举各级人民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事务,从根本上保证全体公民享有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保障我国公民政治权利方面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质。

      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广泛代表性。由于实行真正的民主选举,人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代表,使国家权力真正掌握在人民信赖的人手中。与此同时,选举人对其选出的人民代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拥有罢免权。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证人民对国家的管理。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由国家权力机关以立法的形式分别赋予有关机关行使,并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

      第四,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制定法律和决定重大问题,都必须经过人民代表充分讨论和民主决定,这就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能够真正集中和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第五,由于各地区、各民族以及各个阶层、各种团体都有一定比例的代表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从而使各种社会集团的意见和利益都能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得到反映。另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还可以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从而使少数民族的特殊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中国人权研究会供稿)

    编辑: 谢宗文 来源: 人民日报  2005-08-05 17:17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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