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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矩成就方圆

      俗语说:“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在这里,规矩指校正圆形与方形的工具。这句话可以引申为,只有当人们的行为符合特定的社会规范之时,整个社会才可能处于和谐有序的状态。社会主义荣辱观强调“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彰显了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和纪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要求我们从道德自律的角度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法是一个体系性概念,既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法律渊源体系,也包括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社会法、环境法等法律部门体系。它是一个国家的立国和治国理念、制度的集中体现,是对一切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则的明确界定。在我国,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明确了立国和治国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国家结构、民族政策、外交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等;日益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不断体现和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维护法律的尊严,遵守法律规则,不仅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也是实现和发展人民群众的利益的根本途径。

      纪律同样是一个泛称。党有党纪,政府有政纪,部队有军纪,除此之外,团体、企业、学校等社会组织也都制订了为所属人员必须遵守的行动规则。自古以来,严明的纪律都是一定的社会组织统一意志、凝聚力量、发展壮大的利器。井冈山地区至今传颂着红军由“还门板”改为“上门板”的故事。起初红军规定,战士借用老百姓的门板露宿之后,第二天早晨要把门板还给老百姓。可由于所还的门板较多,老百姓常常为找到自家的门板费时费劲。为此,红军就把“还门板”这条纪律改为了“上门板”,省了老百姓的时间和力气,更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近年来,企业广泛申请ISO9000标准体系认证。而企业产品中的每个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同时也是企业管理中的纪律标准。

      因为法律和纪律关系国家和社会组织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所以,国家和社会组织往往通过强制方式促使其成员遵守法纪。其实,只有广大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成员真正把遵纪守法作为一种高尚的道德追求,而不是急功近利式地对待法纪,才能充分发挥法律和纪律的功能与作用。比如,“闯红灯”是违法行为,禁止“闯红灯”符合公众的利益,可常见的情况是,有警察的时候、在安装了摄像头的路口,“闯红灯”的现象较少,而在既没有摄像头又没有警察的路口,“闯红灯”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这说明什么?说明“闯红灯”者并没有把守法作为人格的要素,而仅仅从个人利弊的角度对其进行权衡。正因为如此,经济生活中“闯红灯”的现象屡禁不止,政治领域违法乱纪的问题让人触目惊心。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定要让人们深刻地懂得:遵守法纪不仅仅是国家公民和社会组织成员的义务,而且是人们崇高的道德指标。这一点,正是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深意所在和现实意义所在。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道德基石,也是对我们每一个国家公民和社会组织成员做人做事的基本要求。我们要牢牢树立法律和纪律意识,做到知法、明纪、遵守法纪。要在全社会进一步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在易发生“闯红灯”现象的地段和路口,集中“普法”和执法力量,用法律条文提醒人们,用典型案件警示人们,用认真执法促进守法。党政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学校等社会组织,应将“普法”宣传与强调纪律结合起来,将强化法律和纪律意识与党风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统一起来。特别是既违反了党纪、政纪,又违犯了法律的腐败问题,为老百姓深恶痛绝,成为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毒素,必须从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法律和纪律意识入手,通过建立教育、监督和惩治并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长效机制,坚决予以铲除。要通过人人守法纪,凡事依法纪,促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杨学友)

    编辑: 唐文颖 来源: 新华网  2006-08-16 10:02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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