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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2004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明确提出了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3年工作目标,即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所有中央企业和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普遍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其中在53户中央大型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部分中央企业、部分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同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又发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对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2005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在湖南等六省(市)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可以说,近年来在国务院国资委和各地国资委的共同推动下,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为推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当前,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初步形成,为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从166户中央企业看,目前已设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中央企业有120户,占72.3%(其中53户中央大型企业中已有48户,占90.6%);已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中央企业有42户,占25.3%(其中53户中央大型企业中已有29户,占54.72%,其他中央企业中有13户,中央企业下属骨干子企业中有150户);中央企业中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已有10200人。从1069户省级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看,目前已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有573户,占54.6%;已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有151户,占14.1%。上海、湖南、辽宁、河北、江西、湖北六个试点省市进展情况比较好,在所出资企业中,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平均比例为73.8%,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平均比例为32.1%。非试点省市设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平均比例为49%,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平均比例为9.2%。从全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和后备力量看,经过6次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目前已有4万多人获得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全国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已达10万余人。各省市区的进展情况也较好。目前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占所出资企业的比例,上海、河北、重庆达到了100%,安徽达到了92.3%,山西达到了86.1%;达到50%以上的省区有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贵州、陕西、宁夏。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占所出资企业的比例,河北达到了74.2%,辽宁达到了43.3%;达到30%以上的省有江西、湖北;达到20%以上的有海南、青海、山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去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举办了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今年4月又召开了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各地国资委也专门研究和部署了这项工作,加大了对这项工作的推动力度。通过一系列推动措施,目前中央和省属的绝大多数国有重点企业,都进一步加强了重大决策前以法律论证和审核把关为主要内容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确立了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明确了企业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工作时限,建立了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工作重点由以处理经济纠纷为主扩展到参与企业改制重组、技术引进、招标投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等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上来,实现了由事后“灭火”向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的转变。如上海、湖北的部分企业规定,凡是未经企业总法律顾问审核的重大决策,总经理办公会议不能讨论;湖南的部分企业规定,凡是未经法律顾问机构审核把关的合同,总经理不能签字;河北、辽宁的部分企业规定,凡是未经法律顾问审核把关的法律问题,不能报送省国资委审批;江西的部分企业规定,凡是公司重大经营活动、重点项目、重要决策、重要文件出台和涉外事宜,都要有总法律顾问参加,必须由总法律顾问审核会签。可以说,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正在逐步建立,为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和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作用提供了机制保证。

      国资委成立以来,积极协调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做出了重要贡献。为提高依法协调企业法律纠纷的水平,完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防控、处理和备案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等地国资委制定了《关于处理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3年来,中央企业报请国务院国资委协调和备案的法律纠纷案件221起,经过协调和各方面共同努力,依法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60多亿元。河北省国资委两年来协调企业法律纠纷案件61起,直接涉案金额20亿元。山东省国资委去年以来协调处理企业法律纠纷案件26起,直接涉案金额近15亿元,间接涉案金额超过20亿元。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从起步到今天,已有20多年的发展历程。近10多年来,特别是国资委成立以来,这项工作进入了由出资人推动的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推动的力度、深度和广度都在不断加大。推动企业建立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提高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是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法律风险能力的国际通行做法。因此,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各地国资委要紧紧围绕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加快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今年是实现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3年工作目标的关键年。各地国资委将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和推动企业认真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加快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力争2007年底全面实现3年工作目标。(黄淑和: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

    编辑: 唐文颖 来源: 新华网  2006-08-23 11:05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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