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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9月12日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对42个部门单位执行2005年度预算的审计报告,与这些平时在媒体出现频率极高、且老百姓耳熟能详的一个个国家高层的权力机关联系在一起时,当公众知道这些在他们眼里总是那么庄重、威严,整日里对公众发号施令的部门,原来其背后也是那么贪婪:挪用国家资金炒股票;虚报冒领预算资金,甚至包括政府特殊津贴也虚报;私设小金库,为职工发福利、购买商业保险、购买商品房;动用国家资金建别墅、酒店时,难免感到有些突然:这些堂堂的国家机关怎么会是这样?
这些问题曝光后,无疑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主要原因除了这些部门和单位不同一般、位高权重以外,就是这些行为在其性质上不是一般意义的违规违纪,而是明显违法,并且所涉及数额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以“亿”为计算单位。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法制建设日趋完善、国家一再主张“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一些国家部委机关屡屡发生此类问题,是非常值得警惕的。
这些被审计署曝光的问题都违反了国家那些法律呢?首先是《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75条规定,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像铁道部高达6,85亿元国有资产收益该纳入预算而没有纳入,而国土资源部部属单位则虚报冒领预算达5454,35万元。此类事情的发生与《预算法》是明显不符的。我们国家的预算从编制、审核、到批准执行都有严格的程序,这种情况的出现,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谁该承担责任?应向社会有所交待。
其次,是《刑法》。我国的《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审计结果公布的一些部门单位利用职权用公款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购买商品房或以现金方式用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所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万元,这样的行为,不是“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又是什么?
再次,是《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财经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可是,我们从审计署公布的结果看,那些所涉及的部门单位,无论是在这些违法问题的执行环节,还是决策环节,大多数都是有着国家公务员身份或者属于“大权在握”的公职人员。
违法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执法部门对违法者的放任或纵容。对于审计中暴露的问题,这几年我们看到的结果是,每当审计结果公布以后,被点名的单位有的不置可否,有的回应“积极整改”,丝毫看不到对责任者的追究。比如,这些问题为什么会发生,是谁策划的,是经过谁批准的,都受到那些党纪、政纪、或法律的处理?好象完全是被曝光单位自己内部的事情,与此相关的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很少介入。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主要是这些被曝光单位个个都是权力部门,都是国家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管者,这些单位出现的问题,即使公众再关注,也全靠自觉,回应与不回应,回应到什么程度,没有任何制度和法律方面的约束。
如果略做回顾,我们不难发现,自1999年以来审计署掀起的影响比较大的4次“审计风暴”,都是只公布事实,没有跟进相应的责任追究、法律追究。就连审计署也对法律赋予的审计部门处分建议权很少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6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可是,我们从第一次“审计风暴”开始,看到的只是被曝光的单位和事实,很少见到审计部门对被曝光单位的处分建议的报道。
所以,就有了有关部门同样问题“屡审屡犯”,就有了从“公开点名”到“不再点名”,也就有了公众从一开始对“审计风暴”的反腐期待到后来的“舆论疲劳”;再也不满足李金华审计长对有关部门“展览式”的问题罗列,而是期待“审计结果”曝光的同时,有责任追究同步公布。
有观点认为,之所以造成“审计结果”曝光后,难以追究责任者的责任,是制度问题。我不认同这一观点。因为凡是被审计公布的问题,都是非常明显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存在制度、政策、法律等方面的“模糊”概念,在公众看来,违法单位的特殊背景,才是责任追究困难的真实原因。
必须承认,国家审计机关对一些部门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曝光以后,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其结果对整个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是难以用经济损失来计算的,最直接的后果是,使党和政府廉洁、高效行政目标和威信大打折扣。从这个意义讲,对“审计风暴”的法律参与不能缺失,应迎难而上,因为改革开放亟需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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